浅析达标个体工商户不愿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原因及对策
吴琼
(如皋市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体经济已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为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其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第138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它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自这一政策出台以来,不少的小型业户从中受益。但也出现了一些个体工商户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一部分从事加工业务的小型微利业户身上,他们的做法是申请注销现户头,然后再新办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就违背了该政策制订的初衷,使该项政策的效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该文对该现象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析,并随后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策略,从而为真正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的精神献上一己之力。
《商品与质量》3月